吴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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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吴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6年7月某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吴丹,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吴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组建“XX”,聘用被告人某某等人作为团队成员,利用免费入职的方式诱使应聘人员使用应聘人员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某店铺,被告人刘某等以需要入职资料为由获取应聘者所注册某店铺相应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后,在应聘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聘者注册的某店铺及相应的应聘者个人资料予以出售。经查,2016年3月2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至少109条,出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某店铺所得至少人民币14830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手机3只。上述物品现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

本院另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退缴人民币148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聊天记录截图,浙江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存入电子数据的移动硬盘,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违法所得款已退缴,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吴丹以上述为由,提出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扣押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元,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电脑主机二台、手机五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吴丹律师,曾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现在嵊州市的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吴丹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